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暂行)
闽技术师院审〔2021〕2号
为切实加强审计工作,维护学校经济秩序,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省委审计委办公室《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九项举措》(闽委审办[2020]18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人[2018]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学校成立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是学校党委、行政领导学校审计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成员若干人。
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发展规划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二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审计处。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落实审计各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三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审计工作重大决策措施的研究制定、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督查落实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学校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领导和部署学校审计工作;
(二)研究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和年度审计计划;
(三)审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其他重要审计报告;
(四)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审计工作会议;
(五)听取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六)监督检查推动审计结果运用和落实审计报告中反映问题的整改;
(七)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各项审计工作的联动实施;
(二)跟踪职能部门运用审计结果情况;
(三)起草有关审计工作的文件、制度;
(四)负责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起草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会议不定期召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会议方案,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召开。各成员部门需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有关材料,应事先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领导小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应参会人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的决定或决议,须经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
第七条 与会人员对领导小组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文件内容负保密责任。
第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