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技术师范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04-28    浏览次数: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闽技术师院审〔2021〕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勤政廉政,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47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管理的中层正职,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中层副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在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

领导干部离任时,若任中审计结束日至离任日不满2年的,可不再安排离任审计。对任期未满一年离任的领导干部,可不安排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遵循保密原则,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的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学校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逐步推进我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九条 年度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同校组织部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组织部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任中审计建议名单;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校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意见后,纳入审计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条 年度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按照原制定程序,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同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学校和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单位财经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重大投资、资产和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除基本内容外,对不同被审计对象在审计中应重点关注:

(一)二级学院的领导干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本单位教学、科研等重要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建立与实施情况;本单位各类财务收支的管理情况。

(二)机关部处等职能部门领导干部。领导干部任职部门管理范畴内相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和对相关经济活动监管情况;任职部门管理范畴内相关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本部门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本部门“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和执行情况;本部门经费支出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本部门物资采购和实物资产的管理情况。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对同一单位党组织和行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处收到组织部门送达的审计委托书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所在单位资产清理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

(五)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六)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审计组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重点掌握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工作举措,梳理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决策、重点工作,制定出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由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职情况,审计组介绍审计工作安排。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参加进点会的其他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审计处应当听取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予以协助,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以及工作要求,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在审计事项中选取全部项目或者部门特定项目进行审查,也可以采取审计抽样等方法,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二十四条 实施审计后,审计组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应将签发后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相关校领导、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向领导小组报告。

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规依法移送处理。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省委、校党委的决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或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视不同情况采取情况通报、结果公告和重大问题汇报等形式,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审计结果的运用。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应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执行及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执行审计整改问责制,推动审计整改进一步落实,提高审计整改成效。

第三十八条 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组织部门;

(二)对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五)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

                                                              2021年4月22日